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準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準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準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準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準则或新準则)。新準则将金融资产分类由原来的“四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改为“三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準则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採用国际财务报告準则或企业会计準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準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鼓励企业提前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学科:会计
除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设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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