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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準则——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準则——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準则之一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企业会计準则——借款费用
  • 时间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 学科:财务
  • 类型:企业会计

通知信息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準则——无形资产》等8项準则的通知财会〔2001〕7号

準则全文

引 言

1.本準则规範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準则不涉及:
(1)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
(2)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定 义

3.本準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借款费用,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2)专门借款,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确 认

4.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符合本準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5.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因安排其他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开始资本化

6.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7.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8.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9.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10.资本化率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2)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11.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採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採用直线法。
12.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13.如果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则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
暂停资本化
14.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停止资本化

15.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16.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契约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契约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17.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应当停止该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披 露

18.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信息:
(1)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2)当期用于确定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衔接办法

19.对于本準则施行之日以前企业已经发生的借款费用,所採用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方法与本準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作追溯调整;
20.本準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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