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会计準则——非货币性交易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企业会计準则——非货币性交易
- 实施时间:2001.1.1
- 条目数:10
- 目的:规範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
引 言
1.本準则规範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
3.本準则不涉及企业合併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定 义
4.本準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非货币性交易,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2)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準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3)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準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会计处理
5.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6.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披 露
8.企业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
衔接办法
9.对于本準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準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 则
10.本準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转载请注明出处海之美文 » 企业会计準则——非货币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