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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準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準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準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以财会〔2014〕14号印发修订后的《企业会计準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该《长期股权投资》分总则、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衔接规定、附则5章20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企业会计準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 时间:2014年3月13日
  • 施行:2014年7月1日
  • 条数:20条

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準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
财会〔2014〕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準则——基本準则》,我部对《企业会计準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準则的企业範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準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準则》(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準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属档案:企业会计準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财政部
2014年3月13日

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準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準则——基本準则》,制定本準则。
第二条 本準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33号——合併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準则第33号——合併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併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準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準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併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準则未予规範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準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準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 初始计量

第五条 企业合併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併,合併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併对价的,应当在合併日按照被合併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併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沖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併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併对价的,应当在合併日按照被合併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併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沖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併,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20号——企业合併》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併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併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併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谘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除企业合併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行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七条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採用成本法核算。
第八条 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九条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準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採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託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採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準则第20号——企业合併》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採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第十二条 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三条 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第十四条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採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採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併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33号——合併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準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採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採用权益法核算时採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採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準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併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33号——合併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採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採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採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採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準备。

第四章 衔接规定

第十九条 在本準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準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準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準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他準则

企业会计準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準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準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準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準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準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準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準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準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準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準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準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準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準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準则第15号——建造契约.
企业会计準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準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準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準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準则第20号——企业合併.
企业会计準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準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準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準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準则第25号——原保险契约.
企业会计準则第26号——再保险契约.
企业会计準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採.
企业会计準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準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準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準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準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準则第33号——合併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準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準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準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準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準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準则.
2014年印发 39号、40号準则、41号準则 (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会计準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準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準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会计準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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