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会计準则第20号——企业合併
为了规範企业合併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準则——基本準则》,制定本準则。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企业会计準则第20号——企业合併
- 目的:为了规範企业合併的确认
- 形式: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 类型:企业会计準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合併,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併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併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併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併。
第三条 涉及业务的合併比照本準则规定处理。
第四条 本準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併:
(一)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併。
(二)仅通过契约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併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併。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併
第五条 参与合併的企业在合併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併。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併,在合併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併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併方,参与合併的其他企业为被合併方。合併日,是指合併方实际取得对被合併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六条 合併方在企业合併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併日在被合併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併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併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沖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併中,被合併方採用的会计政策与合併方不一致的,合併方在合併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併方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本準则规定确认。
第八条 合併方为进行企业合併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併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为企业合併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併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沖减的,沖减留存收益。
第九条 企业合併形成母子公司关係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併日的合併资产负债表、合併利润表和合併现金流量表。
合併资产负债表中被合併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计量。因被合併方採用的会计政策与合併方不一致,按照本準则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併利润表应当包括参与合併各方自合併当期期初至合併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被合併方在合併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合併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合併现金流量表应当包括参与合併各方自合併当期期初至合併日的现金流量。
编制合併财务报表时,参与合併各方的内部交易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33号——合併财务报表》处理。
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併
第十条 参与合併的各方在合併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併。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併,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併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併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十一条 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併成本:
(一)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併,合併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二)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併,合併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三)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併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併成本。
(四)在合併契约或协定中对可能影响合併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併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併成本。
第十二条 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併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併成本进行分配,按照本準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一)购买方对合併成本大于合併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準备后的金额计量。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二)购买方对合併成本小于合併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併成本的计量进行覆核;
2.经覆核后合併成本仍小于合併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併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
(一)合併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合併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合併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的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三)合併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或有负债在初始确认后,应当按照下列两者孰高进行后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予确认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减去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14号——收入》的 原则确认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第十五条 企业合併形成母子公司关係的,母公司应当设定备查簿,记录企业合併中取得的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编制合併财务报表时,应当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企业合併发生当期的期末,因合併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企业合併成本只能暂时确定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併进行确认和计量。
购买日后12个月内对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调整的,视为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
第十七条 企业合併形成母子公司关係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併资产负债表,因企业合併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母公司的合併成本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以按照本準则规定处理的结果列示。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八条 企业合併发生当期的期末,合併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併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参与合併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併的判断依据。
(三)合併日的确定依据。
(四)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以及承担债务作为合併对价的,所支付对价在合併日的账面价值;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併对价的,合併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定价原则,以及参与合併各方交换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五)被合併方的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合併日的账面价值;被合併方自合併当期期初至合併日的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等情况。
(六)合併契约或协定约定将承担被合併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七)被合併方採用的会计政策与合併方不一致所作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合併后已处置或準备处置被合併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
第十九条 企业合併发生当期的期末,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併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参与合併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购买日的确定依据。
(三)合併成本的构成及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四)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五)合併契约或协定约定将承担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六)被购买方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收入、净利润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七)商誉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
(八)因合併成本小于合併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九)合併后已处置或準备处置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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