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準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为了规範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準则——基本準则》,制定本準则。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企业会计準则第16号——政府补助
- 根据:企业会计準则——基本準则
- 规範: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相关信息披露
- 适用:企业会计準则第12号——债务重组
-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0日
- 执行时间:2017年6月12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範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準则——基本準则》,制定本準则。
第二条 本準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徵:
(一) 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 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 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 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四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準则:
(一)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 适用《企业会计準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準则。
(二) 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準则第 18 号——所得税》。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本準则。
第二条 本準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徵:
(一) 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 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 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 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四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準则:
(一)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 适用《企业会计準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準则。
(二) 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準则第 18 号——所得税》。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本準则。
确认和计量
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沖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沖减相关成本;
(二)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沖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沖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準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採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沖减相关借款费用。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沖减相关借款费用。
第十五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 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 初始确认时沖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 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二) 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沖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 属于其他情况的,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沖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沖减相关成本;
(二)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沖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沖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準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採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沖减相关借款费用。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沖减相关借款费用。
第十五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 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 初始确认时沖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 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二) 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沖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 属于其他情况的,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列报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 金额和列报项目;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 金额和列报项目;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衔接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採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準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準则进行调整。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準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準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準则的通知》(财会〔2006〕 3 号)中的《企业会计準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与本準则不一致的,以本準则为準。
第二十条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準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準则的通知》(财会〔2006〕 3 号)中的《企业会计準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与本準则不一致的,以本準则为準。
其他準则
企业会计準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準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準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準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準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準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準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準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準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準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準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準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準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準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準则第15号——建造契约.
企业会计準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準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準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準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準则第20号——企业合併.
企业会计準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準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準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準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準则第25号——原保险契约.
企业会计準则第26号——再保险契约.
企业会计準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採.
企业会计準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準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準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準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準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準则第33号——合併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準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準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準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準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準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準则.
2014年印发 39号、40号準则、41号準则 (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会计準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準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準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会计準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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