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準则第24号——套期会计
为了规範套期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準则——基本準则》,制定本準则。
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準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
财会〔2017〕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範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準则——基本準则》,我部对《企业会计準则第24号——套期会计》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採用国际财务报告準则或企业会计準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準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準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準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準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準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我部于2015年11月26日印发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
执行本準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準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準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属档案:《企业会计準则第24号——套期会计》
财政部
2017年3月31日
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準则第24号——套期会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範套期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準则——基本準则》,制定本準则。
第二条 套期,是指企业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用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以下部分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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