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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準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準则

企业会计準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準则

为了规範首次执行企业会计準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準则——基本準则》,制定本準则。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企业会计準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準则
  • 根据:企业会计準则——基本準则
  • 规範:首次执行企业会计準则
  • 採用:权益法核算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範首次执行企业会计準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準则——基本準则》,制定本準 则。
第二条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準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準则体系,包括基本準则、具体準则和会计準则套用指南。
第三条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準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準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準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第五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根据《企业会计準则第20号——企业合併》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併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沖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沖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採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沖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沖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第六条 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採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第八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係计画,满足《企业会计準则第9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係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九条 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条 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企业会计準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
第十一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三条 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併不应追溯调整:
(一)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20号——企业合併》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併,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沖销,并调整留存收益。
按照该準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併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併,合併契约或协定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併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
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併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準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四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準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範的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二)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採用摊余成本计量。
第十五条 对于在首次执行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六条 对于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七条 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但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準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运用条件的套期保值,应当终止採用原套期会计方法,并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24号——套期保值》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26号——再保险契约》的规定,将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準备金确认为资产,并调整各项準备金的账面价值。

列报

第二十条 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準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
对外提供合併财务报表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準则第33号——合併财务报表》的规定。
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準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首次执行企业会计準则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照企业会计準则列报的比较信息。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年度比较数据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对于原未纳入合併範围但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33号——合併财务报表》规定应纳入合併範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併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将该子公司纳入合併範围。对于原已纳入合併範围但按照该準则规定不应纳入合併範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併财务报表中,企业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合併範围。上年度比较合併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按照该準则的规定,在所有者权益类列示。
应当列示每股收益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的每股收益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和列示。
应当披露分部信息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关于分部的信息按照《企业会计準则第35号——分部报告》的规定披露。

其他準则

企业会计準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準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準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準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準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準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準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準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準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準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準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準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準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準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準则第15号——建造契约.
企业会计準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準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準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準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準则第20号——企业合併.
企业会计準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準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準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準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準则第25号——原保险契约.
企业会计準则第26号——再保险契约.
企业会计準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採.
企业会计準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準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準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準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準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準则第33号——合併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準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準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準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準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準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準则.
2014年印发 39号、40号準则、41号準则 (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会计準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準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準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会计準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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