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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王国与伊朗帝国边界条约

伊拉克王国与伊朗帝国边界条约

伊拉克王国与伊朗帝国边界条约是由伊拉克,伊朗在1937年07月04日,于德黑兰签定的条约。

基本介绍

  • 条约分类:边境
  • 签订日期:1937年07月04日
  • 条约种类:条约
  • 签订地点:德黑兰
  伊拉克国王陛下为一方和伊朗皇帝陛下为另一方,由于希望巩固兄弟般友谊和两国之间的友好、谅解及彻底解决两国之间的边界问题,决定缔结本条约,并为此指派他们的全权代表如下:
(全权代表姓名略。--编者)
上述全权代表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并认为妥善后,兹达成协定如下: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认为下列档案--除了本条约第二条中所提到的修正规定外--是合法的,双方有义务执行:
(甲)1913年11月4日在君士坦丁堡签订的关于划定土耳其-波斯边界的议定书;
(乙)1914年勘划边界委员会会议记录。
由于本条的规定--下一条所述规定除外--,两国之间的边界线是上述委员会所划定的边界线。第二条
边界线到达沙特耶特(Choteit)岛上(大约位于北纬30°17′25〃,东经48°19′28〃的极端),以一条垂直线循沿低潮线直至夏台阿拉伯河(Chatt-el-Arab)的航道,直到阿巴丹(Abadan)一号码头对面(约北纬30°20′8.4〃、东经48°16′13〃)为止。从这个地点起,边界线又沿低潮线并循1914年会议记录中所说明的边界的描绘。第三条
在本条约签字后,缔约双方应成立一个委员会,以便在本条约第一条(乙)款中提到的委员会所确定的地点,由委员会竖立界标,并且竖立委员会认为有用的新界标。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计画将由缔约双方通过特别协定予以规定。第四条
下列规定适用于夏台阿拉伯河,从两国陆地边界线向下沿夏台阿拉伯河直至公海为止:
(甲)夏台阿拉伯河向一切国家的商船平等开放。经徵收的一切税收应含有补偿性质并专用来公允地支付保养和改善航道和夏台阿拉伯河出海的河口的费用以及补贴为了航运的利益而开支的费用。上述税收根据船舶正式吨位或载重线,或根据两者来徵收。
(乙)夏台阿拉伯河应继续开放,準许缔约双方的军舰和非用于商业目的的其他船舶予以通过。
(丙)由于在夏台阿拉伯河上,边界线有时循低潮线、有时循航道或河水中心的事实,绝不妨碍缔约双方使用整个河流的权利。第五条
缔约双方由于如本条约第四条所述对于夏台阿拉伯河的通航具有共同的利益,保证缔结一项关于保养和改善航道、疏浚航道、领航、徵收税款、保健措施、防止走私的方法以及有关本条约第四条所述夏台阿拉伯河通航的其他问题的专约。第六条
本条约应予批准,并儘速在巴格达互换批准书。本条约应自此项互换举行之日起生效。
缔约双方全权代表签字于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用阿拉伯文、波斯文和法文订于德黑兰。如有分歧,应以法文本为準。
1937年7月4日。
议定书
在进行签订关于勘划伊拉克和伊朗边界条约的时候,缔约双方议定如下:一
上述条约第二条中所约略指明的地理坐标应由缔约双方各派相等人数所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予以正式确定。
在上述条文所规定的界限内,如此正式确定的地理坐标应在一项记录中载明,此项记录经上述委员会委员签署后,应为边界条约的构成部分。二
缔约双方担承自本条约生效起一年内缔结本条约第五条所规定的专约。
但虽经缔约双方努力,此项专约未能在年内缔结,此项期限得由缔约双方共同协定延长。
在本条第一款所提到的一年内以及如经延长,此项期限的延长期间,伊朗帝国政府同意由伊拉克王国政府在现行有效的基础上,负责处理应由该专行所解决的一切问题。伊拉克王国政府应以季度报告将执行的工程、徵收的税款、支出的费用和一切其他进行的措施,通知伊朗帝国政府。三
任何缔约一方对第三国所属一军舰或非用于商业的公务船舶给予坐落在夏台阿拉伯河的缔约此方所属港口的许可应被认为已获得缔约另一方的许可,以便该船舶在夏台阿拉伯河的航次中使用该河的河水。
但给予此项许可的缔约一方应立即将此情形通知另一方。四
经明白谅解,在不妨碍伊朗对于夏台阿拉伯河的权利下,本条约绝不影响伊拉克的权利以及根据1930年6月30日条约第四条和同日签订的条约附属档案第七款,伊拉克对英国政府所承担关于夏台阿拉伯河的义务。五
本议定书应与关于勘划边界的条约同时予以批准,本议定书作为附属档案,应为该条约的构成部分。本议定书应与该条约同时生效。
本议定书用阿拉伯文、波斯文和法文写成。遇有分歧,以法文本为準。
1937年7月4日订于德黑兰,共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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