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监察委员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18日上午,伊犁州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州党委书记、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赵天杰,州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察委员会主任、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艾尼瓦尔·阿不都许库尔出席揭牌仪式并揭牌。
现任中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委常委、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纪委书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艾尼瓦尔·阿不都许库尔(维吾尔族)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监察委员会
- 外文名:Yili Kazakh Autonomous Prefecture supervisory committee
- 成立时间:2018年1月18日
- 现任领导:艾尼瓦尔·阿不都许库尔
- 领导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职权调整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监察体制改革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範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民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监察委员会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监察委员会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许可权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现任领导
主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1月17日选举艾尼瓦尔·阿不都许库尔(维吾尔族)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艾尼瓦尔·艾依达尔、魏红、彭忠、刘季
委员
沈波涛、吾拉木江·沙吐哈力、张向前、王涛、余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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