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极信託
积极信託,“消极信託”的对称。是指受託人在信託执行中负有履行积极措施义务的信託。例如,根据信託条款受託人在取得信託财产后有义务处分该项财产,并将财产收益在财产受益人之间分配的情况即属此类。在积极信託中,受託人必定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他有权为实现信託意图自主地对信託财产从事支配行为。积极信託体现了信託制度的基本要求,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积极信託
- 国家:英美
- 作用:为“消极信託”的对称
- 对象:受託人
内容
英美信託法上的概念,为“消极信託”的对称。受託人在信託执行中负有採取积极措施义务的信託。例如,根据信託条款受託人在取得信託财产后有义务处分该项财产,并将财产收益在财产授与人和其他受益人之间分配的情况即属此类。在积极信託中,受託人必定享有“法律上所有权”,他有权为实现信託意图,自立地对信託财产从事支配行为。(王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