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于2002年3月7日由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信部联产200286号发布。是为了加速我国积体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体产业和积体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制定的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信部
- 发文时间:2014年1月1日
- 实行时间:2014年1月1日
-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信部联产200286号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积体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体产业和积体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鼓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体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积体电路产品设计(含积体电路设计软体开发,下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积体电路产品是指积体电路设计软体、电路(含国内企业自主设计而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需委託境外加工的积体电路产品,下同)。
本办法是为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和积体电路产品享受《鼓励政策》制定的审定办法和认定程式。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和积体电路产品的认定工作:
(一)审定、授权全国及地区的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 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二)监督检查全国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审 核批准认定结果;
(三)公布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及产品认定目录;
(四)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第四条
积体电路认定机构具体负责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进行积体电路设计企业与产品的年审工作。
第五条
认定机构在认定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积体电路设计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以积体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具有与积体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 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积体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範,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
(三)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託设计 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
第七条
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由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委託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将有关材料送交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或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地方半导体行业协会)备案。
企业在申请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或产品认定时,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八条
申请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複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积体电路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积体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複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複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积体电路产品,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产品智慧财产权的相关材料;
(二)在国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
(三)境外委託加工契约副本。
第十条
国家对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优惠政策的积体电路产品,实行自动登记、社会监督制度。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将自己设计、销售的产品建立积体电路设计产品网页,并连结到中国积体电路IP网站上。
第十一条
国家对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审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递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年审不合格的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
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认定机构作出的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或公告发布后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诉,并提交异议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併、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积体电路设计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核准后取消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六条
经查明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积体电路企业认定和积体电路产品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尚未认定的,不予认定;已认定的,当地税务机关应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撤销其当年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及其产品的认定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凭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的认定档案,向有关部门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实施的新办法-------------------------------------------------
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体产业和积体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体产业和积体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体产业和积体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为进一步加快我国积体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合理确定积体电路设计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体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积体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档案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积体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全国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工作;
(二)对积体电路设计企业拟认定名单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三)公布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并颁发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和处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诉。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画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积体电路设计企业申请认定或年审的受理,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式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积体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档案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七条初次进行年审的积体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档案规定的条件;第二次及以上进行年审的积体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财税[2012]27号档案规定的条件外,企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含)200万元。
第八条企业申请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入口网站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以上均为複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契约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积体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积体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五)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智慧财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体着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用户使用证明等);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每年5月底前申请企业对照财税[2012]27号档案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或年审条件的,可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或年审申请;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受理本地区企业申请,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真实性审核,并于申报年度6月底前将本地区所有申报企业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企业申报;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按照财税[2012]27号档案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入口网站上对拟认定和通过年审的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名单公示30天。公示期间,企业对认定或年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异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五)依据公示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于申报年度9月底前公布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积体电路设计企业核发证书。
第十一条经认定和年审合格的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可按财税[2012]27号档案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逾期未报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积体电路设计企业的资格,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入口网站上公示。按照财税[2012]27号档案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档案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併、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在认定工作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经认定和年审合格的积体电路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其认定和年审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企业认定申请,同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入口网站上公示。
(一)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併、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参与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认定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档案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同时的废止。
转载请注明出处海之美文 » 积体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