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宪委员会
立法院修宪委员会为台湾立法院特种委员会之一,掌理宪法修正案之审议及相关事项。
立法院修宪委员会为台湾立法院特种委员会之一,掌理宪法修正案之审议及相关事项。
沿革与职掌
2005年第七次修宪后立法院成为唯一的国会,并将修改宪法之权力由国民大会移交立法院与全国公民。
依据《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各委员会审查立法院会议交付审查之议案及人民请愿书,并得于每会期开始时,邀请相关部会作业务报告,并备质询。
组成
修宪委员会之委员为立法委员总额三分之一加一人,由各政党(政团)依其院会席次比例分配,并依保障少数参与原则组成之。修宪委员会置召集委员五人,由委员互选之。
议事与修宪程式
除首次会议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外,以召集委员一人为主席,由各召集委员轮流担任。会议须有委员三分之一之出席;本会之议决须有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之同意。
由立法委员提交的修宪提案须先获得所有立委1/4的连署支持,然后全案透过程式委员会列入院会报告事项处理。立法院由朝野共同协商人数比例,由“修宪委员会”负责审查修宪案。修宪委员会讨论后,如能获得该委员会同意,才算完成初审,并送交院会进行二、三读程式。全案在进入二、三读程式后,全体立委3/4出席讨论,出席委员中的3/4同意,才能送出立法院、交由公民投票複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