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IPS(贸易智慧财产权协定)
TRIPs为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缩写,意为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简称《智慧财产权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多边贸易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简称TRIPS,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21个最后档案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各国代表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管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
- 外文名: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生效:1995年1月1日起
- 管理:世界贸易组织
介绍
协定概述
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政府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达成双边协定,大大加快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我国加入WTO以后,将要全面执行WTO的一系列协定,TRIPs就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协定。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Agreementati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是1993年12月5日通过,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1995年起生效的,可以说是当前世界範围内智慧财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的全称是《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即TRIPs,(以下简称《智慧财产权协定》)。该协定不仅是保护智慧财产权最新的一个公约,而且是将智慧财产权保护纳入WTO体制的法律根据。
1、《智慧财产权协定》的简况
《智慧财产权协定》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涉及世界贸易的28项单独协定中有关智慧财产权保护的重要协定之一。该协定的产生是有一定时代背景的。由于近年来,智慧财产权与国际贸易日益紧密地联繫在一起,智慧财产权案件的增多,影响到国际贸易的的正常发展。儘管国际社会已签定了一些国际公约,但尚存在三大问题未解决:一是原有的保护智慧财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协定,相对迅速发展的智慧财产权的保护来说,还不够完善和充分;二是这些条约和协定只针对智慧财产权国际保护的一般情况缔结的,对国际贸易中智慧财产权的保护问题所涉不多;三是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中智慧财产权争端和监督管理智慧财产权的国际保护机制也不够健全。以美国为代表的已开发国家极力主张在国际上建立一套高标準、严要求的智慧财产权保护体系,并提出各国应通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在确立更有效的、而且统一的原则方面达成一致。经过几年已开发国家和开发中国家的代表在协商中的激烈辩论和艰巨谈判,1992年12月达成了《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草案,并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召开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成员国部长级会议上草签,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档案的一部分。该协定1995年初生效。它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所有有关智慧财产权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中,参加方最多、内容最全面、保护水平最高、保护程度最严密的一项国际协定。
《智慧财产权协定》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涉及世界贸易的28项单独协定中有关智慧财产权保护的重要协定之一。该协定的产生是有一定时代背景的。由于近年来,智慧财产权与国际贸易日益紧密地联繫在一起,智慧财产权案件的增多,影响到国际贸易的的正常发展。儘管国际社会已签定了一些国际公约,但尚存在三大问题未解决:一是原有的保护智慧财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协定,相对迅速发展的智慧财产权的保护来说,还不够完善和充分;二是这些条约和协定只针对智慧财产权国际保护的一般情况缔结的,对国际贸易中智慧财产权的保护问题所涉不多;三是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中智慧财产权争端和监督管理智慧财产权的国际保护机制也不够健全。以美国为代表的已开发国家极力主张在国际上建立一套高标準、严要求的智慧财产权保护体系,并提出各国应通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在确立更有效的、而且统一的原则方面达成一致。经过几年已开发国家和开发中国家的代表在协商中的激烈辩论和艰巨谈判,1992年12月达成了《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草案,并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召开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成员国部长级会议上草签,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档案的一部分。该协定1995年初生效。它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所有有关智慧财产权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中,参加方最多、内容最全面、保护水平最高、保护程度最严密的一项国际协定。
2、《智慧财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
该协定分为序言和七个部分,共有73个条文。
(1)序言部分阐明了协定的宗旨,即为了加强智慧财产权的国际保护,减少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以促进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该协定分为序言和七个部分,共有73个条文。
(1)序言部分阐明了协定的宗旨,即为了加强智慧财产权的国际保护,减少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以促进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2)协定的第一部分规定了各成员应遵循的最基本的义务和原则,它们是
①确保协定规定有效实施的义务这是各成员的普遍义务,同时,协定允许在不违反协定规定的前提下,各成员可以通过国内法实施比该协定要求更多的保护。
②国民待遇原则协定规定,在保护智慧财产权方面,必须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但是,如《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和《关于积体电路智慧财产权公约》中有例外规定的可以除外。
③最惠国待遇原则协定规定,在保护智慧财产权方面,一国给予别国国民的优惠待遇必须立即无条件给予所有其他方的国民。与此同时,该协定还规定了一些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
④可採取必要措施和合适措施的原则各成员在制订或修改法律和法规时,可以为保持公共健康和营养的需要,而採取必要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与该协定的规定相一致;为防止智慧财产权所有人滥用智慧财产权、或凭藉不正当竞争限制贸易、或对国际间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各成员只要符合该协定的规定,也可採取合适措施。
(3)关于智慧财产权保护的範围和保护标準协定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列举了协定保护的智慧财产权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
①着作权及有关权利协定要求各方必须遵守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第1条及附属档案的规定;对电脑程式视同文学作品保护。这样在国际上就正式把对电脑程式的保护纳入着作权法保护的範围,并且保护期为50年。
②商标和服务标记协定规定了商标和服务标记的符号、使用期限、所有人的权利、在许可转让中的一系列义务、以及驰名商标应享有更多的保护。
③对地理标誌的保护协定规定对酒类的地理标誌要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
④对工业设计的保护各成员可通过外观设计法,或在着作权中予以保护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至少为10年。
⑤对专利的保护协定规定,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专利保护範围扩及到几乎所有技术领域,包括化学产品、药品、饮料和调味品等;对强制许可实行了限制,即对不经专利所有者的同意,由政府强制使用专利,规定了详细的条件。
⑤对专利的保护协定规定,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专利保护範围扩及到几乎所有技术领域,包括化学产品、药品、饮料和调味品等;对强制许可实行了限制,即对不经专利所有者的同意,由政府强制使用专利,规定了详细的条件。
⑥对积体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协定要求各方在《关于积体电路的智慧财产权条约》(华盛顿公约)基础上提供保护;并增加了下列内容:保护期至少10年;政府的强制使用和特许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等。
⑦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这里所说的未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商业秘密,这种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制止其他人未经许可而披露、获得或使用有关信息。就是说,与传统的智慧财产权相比,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多了两项权利,即制止他人披露和制止他人获得有关信息。
(4)协定的第三部分规定,各成员政府必须承担根据国内的法律提供程式和方法的义务,以确保外国的产权所有人切实得到国民待遇。
3、TRIPS的主要特点
(1)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了智慧财产权的各个领域;
(2)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智慧财产权的保护水平;
(3)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智慧财产权的保护领域;
(4)强化了智慧财产权执法程式和保护措施;
(5)强化了协定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定保护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
(6)设定了“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定的实施。
(1)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了智慧财产权的各个领域;
(2)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智慧财产权的保护水平;
(3)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智慧财产权的保护领域;
(4)强化了智慧财产权执法程式和保护措施;
(5)强化了协定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定保护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
(6)设定了“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定的实施。
主要内容
"TRIPS"协定涉及的智慧财产权共有以下八个方面:着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积体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权和对许可契约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背景意义
TRIPS是关贸总协定智慧财产权协定的英文缩写。随着世界经济、贸易格局的巨大变化,智慧财产权保护在世界範围内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关注,TRIPS就是在这种形势下产生的。TRIPS在WTO所有协定中占有重要地位,TRIPS的第39条规定了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未披露信息”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业秘密”有一定的差别。TRIPS之所以使用该词语,是因为儘管“商业秘密”是比较普遍的称谓,但不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避免引起争议,TRIPS协定使用“未披露信息”这一术语。
TRIPS协定对未披露信息的定义是“此种信息,在下列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作为一个整体或作为其各部分具体构造或组合,不为通常所触及引种信彷的领域内的人们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以及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根据民政部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我国的智慧财产权立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规定如下:“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我国立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与TRIPS协定的“未披露信息”的定义进行比较,不难发现两者在构成要件上具有显着的差异。我国立法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求必须满足具有客观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具有实用性和具有主观秘密性四个条件,而TRIPS协定提出的“未披露信息”要件只要求具有客观秘密性、商业价值和主观秘密性,对实用性没有要求,较我国立法而言,扩大了对未保护信息的保护範围。
TRIPS协定的对智慧财产权的保护较之前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都有了显着的加强,除了上文提到的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TRIPS协定还将对着作权的保护範围扩大到着作权的相关权利上,以及对各协定缔约国提出了在保护措施的更高要求。
可以说,TRIPS协定是我国智慧财产权立法的一个很好的参照标準,也是我国是否很好履行入世承诺的一个有力的评价标尺。
世贸组织
任何国家或地区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智慧财产权法协调方面,必须遵守TRIPS所有条款包括第39条,TRIPS第39条实际上完成了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国际化任务使商业秘密保护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
1995~2005年,有超过100个世贸组织成员签署了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TRIPS协定》),这显示了各成员在其内部和国际贸易中民主化过程的失败。
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是20世纪有关智慧财产权问题中最重要的协定。由于许多国家都是世贸组织成员,因此,该协定对部分信息的专有权问题进行了革命性的改革,并推动了智慧财产权全球化的步伐。同时也是我国发展的经济需要
反对组织
20世纪80年代,几乎所有的商业团体都对《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表示反对,他们认为,该协定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软体、药品,化学製品及娱乐公司的专利权的限制比其他成员少,有不公平贸易的嫌疑。
该报告认为,该协定将专利权制度化并意图将知识专利权的垄断及贸易壁垒取消的想法是完全不切实际的。
大部分成员并没有因该协定的智慧财产权问题而受益,这是由于该协定使部分成员的保护措施过于严格。这正是各成员在其内部和国际贸易中民主化过程的失败。
造成这种失败的原因是: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是美国与欧盟及日本进行合作,共同起草了智慧财产权法规并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的基本框架,因此,该协定使其他国家在全球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上述结论是澳大利亚的研究人员Peter Drahos 和John Braithwaite对500名调查者进行被访之后得出的。他们认为,“许多贸易标準的调整是通过全球範围内许多非正式的谈判而形成的,而没有签署任何书面的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并不是在公平的基础之上达成的,部分非正式的力量左右了该协定的内容和实施。“
《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可能是美国、日本和欧盟在智慧财产权保护问题上形成同盟的惟一结果,从而使其内部各种不同背景的组织联合起来敦促政府签署该协定。
为此,该报告呼吁世贸组织各成员阻止部分成员企图增加和扩大《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的範围和权利,刬除不平等的贸易壁垒,重新定义《与贸易有关的智慧财产权协定》中存在的不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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