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德基金会
爱德基金会成立于1985年4月,旨在促进我国的教育、社会福利、医疗卫生、社区发展与环境保护、灾害管理等各项社会公益事业,迄今为止,项目区域累计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逾千万人受益。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爱德基金会
- 外文名:The Amity Foundation
- 英文缩写:AF
- 成立时间:1985年4月18日
- 组织性质:公募基金会
- 登记部门:省级民政部门
- 原始基金:2500万元
- 所获荣誉:“民族团结进步模範单位”
发展历史
二零零五年
2005.1
爱德重新申请注册登记为江苏省公募基金会。
e行动

2005.6
爱德代表团访问美国、加拿大,在美国芝加哥举行爱德第二届圆桌会议。
2005.8
尝试开展海外青年志愿者国际交流项目。
2005.12
在南京举行20周年庆典和第四届社会发展国际研讨会等系列活动。
二零零六年
2006.10
荣获第二届消除贫困奖——机构奖。
2006.10
英国圣公会坎特伯雷大主教一行访问爱德。
2006.11
世界基督教教会联合会总干事一行访问爱德。
2006.12
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在宁举办首届爱德发展论坛,主题为“沟通、合作、创新”。
办公室

二零零七年
2007.1
首个以社区为基础的爱滋病综合防治项目在云南陇川启动。
2007.11
爱德慈佑院的职业培训基地——爱德麵包坊成立。
2007.12
举办印刷圣经5000万册庆典,并与联合圣经公会签订协定延长合作期限10年。
二零零八年
2008.1
在湖南、广西、贵州等南方雪灾灾区开展紧急援助和灾后重建工作,首次获得香港特区政府紧急援助资金。
支援灾区重建

2008.5
第三届爱德圆桌会议首次在南京召开。
2008.5
爱德印刷有限公司举行公司搬迁新址庆典。
2008.5
参与汶川地震紧急援助和灾后重建工作,在四川绵竹市卧云村设立爱德基金会汶川地震重建办公室,援助总额逾5000万元。
2008.11
爱德儿童发展中心(自闭症康复中心)正式成立。
妇女防治项目

2008.12
丘仲辉秘书长应邀出席柯林顿全球行动亚洲会议。
2008.12
丘仲辉秘书长荣获中华慈善奖—全国优秀慈善工作者称号。
2008.12
在云南昆明成功举办首届防灾减灾研讨会。
二零零九年
2009.4
与江苏省基督教两会成立江苏基督教爱心公益基金。
2009.5
爱德“四川地震重建慈善筹款晚宴”首次在香港成功举办。
2009.8
爱德麵包坊企业注册,转型为以智障人士职业训练和庇护性就业为目标的社会企业,并开展“众心捧月·心存余香”公益宣传和推广活动。
2009.8
主办首届南京民间组织创新与合作论坛。
2009.10
荣获国务院颁发的民族团结进步模範集体称号。
2009.10
第四届爱德圆桌会议在南京召开。
2009.10
爱德社会组织培育中心正式揭牌成立。
二零一零年
2010.3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增补丘仲辉秘书长为爱德基金会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
2010.4
启动青海玉树地震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
2010.6
爱德香港办公室在港举办爱德基金会成立25周年庆典晚会。
2010.6
荣获中国社会工作协会颁发的民族社会工作组织奖。
2010.6
以搭建南京市公益力量互动交流平台为目标的爱德第一期公益沙龙在宁举行。
2010.8
启动甘肃舟曲特大土石流灾害救援工作。
重建校园

2010.8
举办农村社区健康促进研讨会。
2010.8
在云南省沧源县举办首届农民合作组织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研讨会。
主要职责
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作出贡献;
办公室

鼓励中国基督徒积极参与社会发展事业;
为增进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资源分享沟通渠道。
建设宗旨
在信仰互相尊重的原则下共同献策出力,开展同海内外的友好交往,发展我国的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发展,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维护世界和平。
爱德精神
爱德基金会的成立是八十年代改革开放政策的结果。作为民间团体,爱德享有独立的决策权的同时积极寻求与所有致力于促进中国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部门或团体的合作,包括政府组织、地方政府、专业机构、大专院校、教会及其他宗教团体等。
家庭寄养项目

爱德基金会相信民众是实现变革的主要动力。因此,爱德在实施提高社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各类项目时,强调民众参与的原则。
爱德基金会优先考虑发展直接改善人民生活的项目,帮助缺医少药、教育落后的穷困地区开展脱贫工作,促进生态保护。
爱德基金会为中国基督徒参与社会服务提供了一种新形式。在我国,基督徒的人数大约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一,他们通过参与爱德基金会的工作,为我国的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及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理事成员
董事长
组织机构图示

丁光训
爱德基金会董事会名单

副董事长
翁振进 王菊珍(女) 丁言仁 丘仲辉
董事(按姓氏笔画排列)
邓福村 包佳源 曲钦岳 朱传一 张晔(女) 吴镕 沈佩容(女)
沈德溶 季剑虹 陈泽民 周加才 高英(女) 徐如雷 徐景灿(女)
曹圣洁(女) 戴树和
顾问
邝广杰 高苕华 周永新 曹鸿鸣 韩培信
慈善项目
因为贫困,许多学校无力为学生提供足够的师资和教学设施;
因为贫困,很多教师失去了深造的机会/甚至被迫离开了他们的职业;
也因为贫困,跟随父母离乡谋生的外来工子弟只能在流动中勉强接受非正规的教育,而爱德教育项目一直关注这城乡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平衡问题,并尽最大可能为人们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项目名称 | 执行年度 | 年度收入 | 年度支出 | 关注领域 |
社区发展、公共卫生 | 2013 | 3,643 | 3,703 | 安全救灾,卫生保健 |
助学助孤项目 | 2013 | 1,554 | 1,770 | 教育 |
一般项目 | 2013 | 808 | 962 | 公益行业发展 |
新湖创新公益基金 | 2013 | 694 | 386 | 公益行业发展 |
社会福利项目 | 2013 | 572 | 671 | 教育,医疗救助 |
(以上资料来自)
所获奖项
1997年获国务院颁发的“第三届全国助残先进集体”称号,
1999年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範单位荣誉称号,
2006年荣获第二届中国消除贫困奖——机构奖,
2008年荣获中华慈善奖,
2009年再次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範集体荣誉称号,
2011年获评“中国5A级社会组织”。
2012年获评"中国慈善推动者"称号;
2013年获评"年度慈善透明榜样"称号、"年度中国公益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卓越组织奖";
2014年获评"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谘商地位组织"奖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爱德基金会,英文名称:The Amity Foundation,英文缩写为A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範围是:江苏省和其他省、市、自治区、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是由中国基督教界人士发起,社会其他各界人士参与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来源于本会基金和专项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
(一)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使命的募捐活动。
(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扶贫济困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各项活动,参与和资助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包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农村发展、环境保护、灾害管理等。
(三)组织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人才交流和文化交流活动,介绍、吸收先进的学术思想、管理方法,引进技术和人才。支持各项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教育、培训和研究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本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爱祖国和人民,拥护改革开放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
(三)热心公益事业,认同爱德的历史使命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或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本基金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工作拥有参与决策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五)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为本基金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支持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画,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画;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併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条 理事会对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的审查和决策程式是:
1、受理秘书长办公会议关于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的书面报告。
2、组织人员对重大募捐、投资活动进行综合评估。
3、召开理事会对重大募捐、投资活动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製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噹噹场製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式。
第二十一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档案;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画;
③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画;
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⑧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画。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使用财产;捐赠协定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定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範围的公益活动;
(二)根据捐赠协定约定的具体用途;
(三)业务活动和管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募捐超过500万元的活动:
(二)单个资助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
(三)其他用于基金会保值、增值超过500万元投资项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式。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覆。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定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定。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定,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定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定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定。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画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同时,本基金会每年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主要项目活动情况和其他主要机构信息在本会网站和出版物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併的;
(四)因其他情形需要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拍卖;
(二)变卖;
(三)直接捐赠。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