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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性着作

权威性着作

权威性着作,具有一定权威、可以在诉讼中加以引用的私人法律着作。这类着作可以是对某些法律问题的专门着述,也可以是评论性作品。在西方,赋予私人着作以法律效力的实践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当时帝国皇帝规定巴比尼安、保罗、盖尤士、乌尔比安和莫德斯图努等法学家的着述具有法律效力。到近代,法典编纂之前,一些学者的着作弥补了没有法典给司法实践带来的不便;编纂后,学者们对法典的注释着作也常为法官和律师所引用。权威性着作作为法律渊源受到尊重是欧洲大陆法系的传统之一。在英国,格兰维尔、布莱克顿、柯克、布莱克斯通等人的着作在其时代都是权威性着作,在后世也受到尊重。在美国,布莱克斯通、肯特、斯多利等人的着作具有权威性。由美国法律协会组织全国权威学者编写的《美国法律重述》被公认是当今最具有价值的着作。不过,一般认为,在英美法系私人着作的权威不及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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