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软体行业协会
北京软体和信息服务业协会(原北京软体行业协会)成立于1986年10月21日,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注册、有着历史影响和广泛会员基础的软体产业社团组织,致力于为会员单位和在北京市注册的软体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和机构提供认证、推荐、谘询、培训和维权等专业服务。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北京软体和信息服务业协会
- 成立于:1986年10月21日
- 属于:软体产业社团组织
- 会员企业:700余家
- 原名:北京软体行业协会
协会概况
基本信息
目前共有700余家,11家分支机构:金融软体及信息产品分会、过程改进分会、益智与娱乐软体分会、医药软体分会、归国会员企业软体人员联络会、中关村软体园分会、测试工作委员会、软体进出口工作委员会、数字内容及信息服务分会、长风开放标準平台软体分会和、丰台园分会和投融资委员会。
协会的理念
提供价值服务 促进产业发展
协会的职能

服务企业 为会员企业提供有价值的专业服务,包括市场服务、经营管理服务、金融服务、产业标準、行业秩序规则及评审服务等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价值服务。
沟通政府 沟通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工作,协助政府完成双软认定及双高人才申报审核工作,参与、影响重要产业规划制定,对重大政策和行业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建议,对政府新颁布政策进行宣传、培训及套用指导。
回馈社会 组织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重大救助活动,促进北京软体行业在产业升级、就业、民生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协会的工作职能
为软体企业和产业提供政府委託服务及评优推荐、调查研究、专业谘询、市场拓展、技术推动、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维护权益、智慧财产权保护、会员服务、信息交流等服务。
协会员工基本準则
加强学习、精诚团结、产业报国、服务社会。
部门职能
北京软体和信息服务业协会秘书处内设四个部门,具体职能如下:
会员服务部
研究制定行业自律规範,开展软体企业维权工作;负责发展行业会员、维护会员信息;组织召开会长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等各级会议;组织开展会员培训、产业沙龙等会员活动;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根据会员企业需求定製服务、完成各项与会员企业相关的服务工作。
评审培训部
负责承接政府委託服务,开展政策信息宣传、培训及套用指导服务。
研究发展部
负责服务会员企业,为企业提供市场服务、经营管理服务、金融服务,参与产业标準、行业秩序规则等制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负责分会联络、管理。
综合管理部
办公室日常行政工作,协助建立并完善协会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促进协会各项工作的规範化管理,负责办理员工招聘、培训、劳动契约、人事关係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有关资料的登记和保管。
负责现金及支票的收入、保管、支付等相关财务工作,配合会计人员做好每月的报税和工资的发放工作,负责协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财务、税务证书的保管和年检工作。
协会章程
北京软体行业协会章程
2010年8月26日第五届第4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北京软体行业协会”,本协会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S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地区从事计算机软体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教育、管理及为行业提供服务的单位和自然人自愿联合发起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开展各种行业研究、交流和协作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行行业自律,在北京软体产业发展中发挥纽带和桥樑作用,依法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促进北京软体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依法接受业务和产业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注册资金为五万元人民币,注册地点为海淀区知春路23号1305室。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五条 本协会根据软体产业的发展形势和本协会会员的需要,主要开展下述各项业务活动:
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调查、起草行业发展规划、管理条例、技术标準、技术规範、人才岗位规範及考核标準。
2、加强北京地区软体行业管理,制订行业规範,支持软体开发,打击盗版与侵权,反对垄断,创造公平竞争和协同发展的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
3、围绕软体专业技术、软体发展方向和软体产业的建立和发展,组织承担有关的软课题及其它综合性研究工作。
4、组织北京地区、国内和国际範围内的软体项目、产品、技术、人才和信息各个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活动。支持横向联合,鼓励软体产品和技术出口创汇。
5、组织研究讨论软体业界共同关心的问题或其它重大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反映软体行业的要求和意见。
6、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实施计算机软体和套用考试,充分发挥各类软体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特长和作用,提高软体队伍的整体水平。
7、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託的事项。
8、通过多种方式,为会员业务的发展与提高,提供谘询、辅导及其它服务。
9、协助企业会员提高设计、开发和销售能力,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积极推动企业的规範化管理以及软体过程的改进,塑造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北京地区软体行业从事工作和为软体行业提供服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本协会授权秘书处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覆。对同意入会的单位和个人,由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会员决定退出本协会应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即视为自动退会。
对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取消协会任职和会员资格并公告。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本章程规定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2、拥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3、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5、有权向本协会请求提供帮助、反映问题,本协会对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6、享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7、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应承担如下义务:
1、遵守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2、遵守本行业的相关规範和标準及其它行业约定;
3、遵守并执行本协会的有关决议、决定和其它规定;
4、指定专职联络人负责同本协会的联络和沟通,开展与本协会相关的各项活动,传达协会对会员发布的各类信息
5、依据本协会的规定缴纳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依法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7、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8、完成本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出本协会或本协会依据本章程或其它规定取消某会员的会员资格后,会员不能够对本协会提出财产权利的主张。
第十二条 本协会对会员实行会籍管理,管理办法见《北京软体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述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通过重要决议;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应採取集中开会方式。特殊情况下,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採取电话会议、网路会议、书面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採取书面投票或其它表决方式通过决议,但不能採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向本协会提交由该名会员(代表)签署的授权委託书,并在授权委託书的授权範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应当对会员(代表)大会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会员名册和代理会员出席的代理人委託书一併保存。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总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为单位会员的,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或该单位明确的其它人选代表该单位行使理事权力。
第二十条 理事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下述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7、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1、拟定本协会的合併、分立、解散等重大变更和清算方案等终止事宜;
12、聘任和解聘名誉会长和顾问(如有该职位);
13、决定会费的标準及其变更;
14、其它除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以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同意,理事会会议可以採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託代表人代为出席,委託书中应当载明授权範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在理事成员单位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成员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成员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或该单位明确的其它人选代表该单位行使常务理事权力。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中第2、3、4、12项以外的其它各项权力。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举行通讯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或会长认为必要时召开。会议对协会发展方向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协会秘书处工作进行考核。会长、副会长出席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本协会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分会或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并开展相关方面的工作。
第三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信息和软体产业领域内有丰富经验和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秘书长为专职;
5、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会长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下述职权:
1、领导协会秘书处工作;
2、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3、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4、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5、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非财务性)。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视本行业的客观需要设立名誉会长、顾问或高级顾问,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名誉会长和顾问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在其中议事的权利,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由副会长中推选出执行会长若干名,负责指导各个专业委员会、协会专项部门、专业分会的工作。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人选,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秉承为企业服务的宗旨,保证协会自身正常运行;
2、提出年度工作计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每年度向常务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5、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6、负责协会的经费管理;
7、章程规定或会长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五条 会长人选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若干下一任会长候选人,经会长会推选产生一名会长候选人,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每届任期一年,不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与理事会平行、对协会组织活动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监事会由三至七名成员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及本协会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监事长。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下述职权: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活动;
4、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範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协会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纪律及其它规定,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8、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的行为损害了本协会的利益时,有权要求上述人员予以纠正;
9、本《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由监事长或半数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每次会议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监事或监事委派的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必须经过全体监事中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包括如下方面: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国内外相关机构或个人的捐赠或赞助;
3、政府有关部门的拨款或资助;
4、本协会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提供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资产和经费为会员的共有财产,用于实现本协会宗旨和开展本协会业务範围内的业务活动,不得以利润、股息等任何形式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或转移或分配给本协会的任何一个或部分会员。任何单位或个人亦不能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和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协会资产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2010年8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製定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自2010年8月26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
成员
监事
北京中科希望软体股份有限公司 | 周明陶 |
北京联想利泰软体有限公司 | 韩振江 |
北京久其软体股份有限公司 | 王海霞 |
会长
用友软体股份有限公司 | 王文京 |
副会长
中国软体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朱鹏 |
北京金山软体有限公司 | 雷军 |
北京瑞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邵凯 |
北京中科红旗软体技术有限公司 | 贾栋 |
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 符庆明 |
博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王斌 |
京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费振勇 |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 曾良 |
中科院软体所 | 李明树 |
二六三网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李小龙 |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 刘淮松 |
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马斌 |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汪旭 |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王维航 |
北京易路联动技术有限公司 | 徐国洪 |
文思创新软体技术有限公司 | 陈淑宁 |
东华软体股份公司 | 薛向东 |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严望佳 |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张学军 |
北京超图软体股份有限公司 | 钟耳顺 |
常务理事
方正集团总部 | 孙国富 |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 刘晓昆 |
北京连邦软体股份有限公司 | 王建华 |
北京利亚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朱保华 |
神州数码软体有限公司 | 谢耘 |
北京中科院软体中心有限公司 | 徐镭 |
长城计算机软体与系统有限公司 | 周在龙 |
北京经开工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王年 |
北京红旗中文贰仟软体技术有限公司 | 张斌 |
北京市天元网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孟洛明 |
北京紫光华宇软体股份有限公司 | 邵学 |
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王东临 |
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刘晓春 |
北京人大金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任永杰 |
北京南天软体有限公司 | 倪佳 |
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蓝德康 |
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李超勇 |
北京华乐思软体科技有限公司 | 郑永柏 |
北京碧沁科技有限公司 | 关星 |
北京神舟航天软体技术有限公司 | 粱晓红 |
北京索浪计算机有限公司 | 水谷芳利 |
北京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刘天文 |
北京东软超越软体技术有限公司 | 田维海 |
中讯计算机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 高瑞东 |
北京百汇数字星空科技有限公司 | 刘建华 |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付文侠 |
紫光软体系统有限公司 | 王向明 |
中科方德软体有限公司 | 刘兵 |
北京达内科技有限公司 | 韩少云 |
北京神州数码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吴飞舟 |
博雅软体股份有限公司 | 杨仁贵 |
亚信联创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 李捷 |
北京麒麟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盖延玲 |
北京新思软体技术有限公司 | 杨晓东 |
北京日立北工大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郭庆栓 |
理事
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姚威 |
北京共创开源软体有限公司 | 王刚 |
同方鼎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何菁 |
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施水才 |
北京东方清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高宏程 |
北京双全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王维军 |
特博深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王欣 |
北京尚洋信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沈习武 |
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贾林 |
北京太极华能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彭涛 |
北京直真节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金建林 |
北京普朗新技术有限公司 | 田桂青 |
北京尖峰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郭洁平 |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陈江涛/黄海涛 |
北京方正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刘晓昆 |
北京外企人才网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曾青 |
北京天健源达科技有限公司 | 刘士福 |
奥博杰天软体(北京)有限公司 | 谈益平 |
北京科瑞明软体有限公司 | 张晨 |
北京中和威软体有限公司 | 王志伟 |
日电(中国)有限公司 | 纳富研造 |
北京慧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姜晓丹 |
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彭易清 |
北京东方道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孙冰 |
中国民航信息网路股份有限公司 | 徐强 |
大展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李锦成 |
北京美髯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朱荣辉 |
北京思普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李巧军 |
日电卓越软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羽田野耕一 |
北京西普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李墨白 |
北京励方华业技术有限公司 | 李立群 |
北京华安通联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张纯民 |
北京核心软体有限公司 | 马聪 |
北京正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卢明 |
北京鼎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贺敬 |
方正国际软体(北京)有限公司 | 管祥红 |
北京希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高聪骏 |
北京亚细亚智业科技有限公司 | 龚平 |
北京中企开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胡广斌/顾汶 |
北京同方软体股份有限公司 | 周洪波 |
易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江雄 |
北京金网五矿网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张洪国 |
北京美络克思科技有限公司 | 黄春鹏 |
北京中机科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吴来 |
北京神洲商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李安渝 |
北京捷通华声语音技术有限公司 | 张连毅 |
北京九城口岸软体科技有限公司 | 王双 |
北京北大软体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 陈平 |
航天信息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 董艳波 |
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 蒋勇青 |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刘军/刘俊生 |
纬创软体(北京)有限公司 | 刘建民 |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左春 |
北京呈天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韩静 |
协会投融资委员会职责
一、整合软体和信息服务行业投融资资源,广泛联繫境内外相关协会、商会、经济团体和机构投资人,建立境内外软体和信息服务行业投融资工作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二、协助政府在北京设立软体和信息服务业投资基金,通过委员会吸引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等各类投融资机构在北京聚集,将北京打造成为全国软体和信息服务业的资本中心,以对产业发展提供强大金融支持;
三、积极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软体和信息服务行业投融资服务,发挥委员会在产业和金融两方面的谘询优势,向投融资机构提供专业行业信息谘询服务与行业知识培训,协助投融资机构深入认识、了解行业和企业特点;向行业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谘询与培训,同时整合行业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搭建投融资机构业务与企业金融需求的对接信息平台,提高行业融资成功率。
四、发挥委员与政府主管部门间的桥樑和纽带作用,反映业内诉求、意见和建议,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软体和信息服务行业投融资的指导、管理和政策落实,规範项目包装和推介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五、结合政府产业引导资金,为促进北京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兼併重组、产业资源整合、建立行业投融资体系、培育新型产业业态、提升自主研发实力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六、建立软体和信息服务业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立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企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和产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渠道,积极拓展境内外投融资渠道,基于三公原则提供软体和信息服务业专业顾问服务,切实解决软体和信息服务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七、根据软体和信息服务行业投融资领域的政策问题和热点问题,组织研究机构、专家和学者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馈;
八、策划和组织实施与软体和信息服务行业投融资业务有关的研讨会、洽谈会、展览会、推介会和专业培训等投融资促进活动,组织委员、企业和投资者进行境内外商务考察、交流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