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概念(珍藏版)》读后感1600字
作为一名普通的实践者,我总觉得不应该把自己定位于专家或学者,没必要像专家或学者一样去解读德鲁克的思想,梳理德鲁克的逻辑,或描述自己对德鲁克的认识,我想这应该不是德鲁克的本意。
我们始终都在实践中,即便没有读这本书,也在进行着管理的实践,都对公司有自己的认识和逻辑。读了德鲁克的书,我们不一定会增加对公司和管理的认识,其意义应该是对公司和管理的认识有了系统,对现实有了解释和归因。这显然需要我们带着现实的问题去读书。
如果说中国现实中的难题,我想莫过于贪污问题了。党的纪委处理了一起一起政府官员贪污受贿事件,其公开资料,无一不是因为个人品性和忠诚的问题,也就是说,主流机构把政府官员的贪污受贿问题,归因于个人道德。于是,对个人进行了处罚,不过也并不像过去一样重判,因为这个数量太大了,如果贪污一个亿就判处死刑的话,死刑犯岂不很多?
显然,归因于个人道德,其结果必然是不断教育,提高个人的道德意识。问题是,党和政府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并不少,而好些严重的贪污受贿高级官员,都有过不少于一般干部的政治和道德教育,有过中央党校的教育经历,这就足以说明,归因于个人道德品质,对有效避免贪污腐败,作用并不明显。其实,这个结论的得出,并不困难。问题是,政治机关,对于这一点的确认却不容置疑。
另外,有些专家会认为,造成干部贪污腐败的原因在于未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或者是说,是由权力未受到监督造成的。中央也确认了这一点。比如,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就试图起到这样的作用,对干部的权力进行监督,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这个逻辑通不通呢?我觉得还是很难解释贪污受贿,毕竟监察委员会是在贪污受贿已经发生后,通过巡检或举报设置的专门机构,是在事后而不是事前,这就产生了一个两个疑问,一是如果巡检未查出,后来被举报,这个贪污受贿会不会被监察委因无效而进行遮掩?二是如果未被举报,巡检为未查出,是不是就不可能出现贪污腐败?不管怎么说,监察委只是监督机关,他只能在贪污腐败发生后才有作用,即便解决问题,也只是恢复现状,对社会的进步并没有显著的作用,也并不能有效避免贪污腐败,这是我的认识。
那么对于机构的贪污腐败还有没有新的思路?我想,只要我们带着这个问题去读这本书,会有意外的收获。由此可见,德鲁克应该也是带着类似的问题去写完成这本书的。
当然,他的案例来自通用,通用并没有大面积向政府官员行贿的情况,而是在斯隆的领导下,创造性的提出了事业部和分权的组织形式。这对我们思考中国的问题,有没有积极意义呢?我认为是有的。
在本书中,德鲁克把像通用一样的公司当作生产社区,着重突出了它的社会功能而不是经济功能。但这并不是说,企业没有经济功能。德鲁克的意思是强调企业的社会经济功能,而不是政治经济功能。这正是德鲁克最重要的结构思维。
实践证明,德鲁克的社会经济思维,相较于过去的政治经济思维,更容易解释现实的更接近于真理。
尽管德鲁克并没有告诉我们,贪污受贿问题的原因,但他却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作为一个社会经济组织,他的逻辑是从哪里开始的,他的学理很清晰。
这样,我们就可以针对中国政府组织中干部的贪污受贿问题,进行更为合理的归因。正因为这种合理性,使得我们可以跨越时空,抓住问题的实质,去深刻理解今天的问题。
言归正传,中国政治组织中,干部的贪污腐败归因于个人道德品质,从而把责任转移给个人,显然是没有意义的。但归因于权力滥用,从而把责任转移给第三方,显然也是没有意义的。
或许正确的逻辑是权力没有被合理分配造成的。如何合理分配权力?这就涉及到权力的来源问题。德鲁克认为,权力来自责任,而不是所有者授权。而责任来自使命,使命来自客户价值。这是一整套逻辑,简单归因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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