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作为西方社会的主流思潮对于中国人来说却是相当陌生的。许多人观念中的自由主义其实仅仅局限于它作为政治思潮的方面。其实,自由主义是包含了经济、政治,国家与个人、政府与制度的社会思潮。本书详尽的介绍了自由主义的特征,它的政策的基础、它的经济政策、外交政策、自由主义与政党、自由主义的前途诸多方面。作者认为,自由主义是一种比较博大的观念,它表示一种囊括全部社会生活的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自由主义选择生产资料私有制来达到他们自己的目标。 路德维希冯米瑟斯是奥地利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生前曾长期在奥地利维也纳大学和美国纽约大学教授经济学。《自由与繁荣的国度》是米瑟斯于1927年发表的一部著作。该书的原名是《自由主义》,1962年在美国出版英译本,名为《自由与成功的共同富裕》。中译本是我们根据1927年德国耶拿出版社的德文版翻译而成的。
自由与繁荣的国度 读后感 第(1)篇社会市场经济被认为是典型的德国市场经济或交易经济模式,自二战结束以来,它是西德经济政策的指导模式,也是统一后的德国经济政策的指导模式。
米塞斯在六十年代末对“社会市场经济”如此评价:德国国家干预主义的最新变体即“社会市场经济”的追随者,强调市场经济是可以设想的最佳的经济制度,而且他们原则上是反对政府的无限权力的,但是所有这些“中间派政策”的卫士们同样强调,他们当然也反对“曼彻斯特主义”和“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他们说,一旦“经济力量的自由运作”带来“社会所不期望”的结果,国家就有必要干预市场过程。在提出这一看法的同时,他们认为,国家的任务在于在所有的具体情况下,判断某一经济事实是否符合社会愿望,从而相应地决定国家是否应该干预市场过程。 所有这些宣扬干预主义的人都没有认识到,他们的纲领由此意味着承认国家在整个经济事务领域内的无限权力,从而导致一种无异于“兴登堡社会主义”的状态。如果政府有权决定某种经济状况构成了政府进行干预的理由,那么就不再为市场过程留下行动余地。这样,不再是由消费者来最终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质量如何,由谁、在哪里和如何生产等问题——而是由政府来决定。因为一旦自由市场带来的结果有别于国家权威所认为的社会愿望,政府就要进行干预。也就是说,市场是自由的,只要它按政府所期望的那样不不折不扣地去做。它是自由的,如果它只做国家权威认为“正确”的而不做它们认为“错误”的东西;至于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则要由政府来决定。由此,干预主义的学说和实践最终倾向于接受极权主义的经济计划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