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巴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87年,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仲裁委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局,属副科级单位,编制2人。2002年4月,在机构改革时改为股级单位,编制3人。2005年7月成立了巴彦县劳动争议仲裁院。2011年12月按照省厅和市局的要求,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和县编委批准,调整组建了巴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县委、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工信局、县工会、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文体局、县卫生局、县政府法制局、县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
(四)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谘询;
(五)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六)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调为主,调审结合”的工作理念,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本着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原则,突出调解手段,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为促进劳动关係的合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自1987年以来,我们共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528件。2010年以来共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189件。其中调解处理126件,调解率达到了66.7%,结案率达到了100%。
自2002年以来,连续7年被市人社局评为标兵单位,被省厅评为先进单位,被县政府授予劳动模範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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