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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办法

2017年1月9日 ,交通运输部网公布《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机构设定与职责分工,政府採购方式,政府採购程式,政府採购契约和信息管理,监督检查,附则7章53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交通部印发的《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办法》(交财发〔2007〕474号)予以废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办法
  • 印发机关:交通运输部
  • 文号:交财审发〔2016〕221号
  • 类别:规範性档案
  • 公布时间:2017年1月9日
  • 施行时间:2017年1月1日

简述

2017年1月9日 ,交通运输部网公布《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办法
交财审发〔2016〕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部政府採购管理,规範政府採购行为,提高政府採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以下简称《政府採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交通运输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属单位(以下称採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政府採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採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採购的部分,适用《政府採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採购的,统一适用《政府採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採购,是指採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採购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採购限额标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採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採购实行集中採购和分散採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採购,是指採购人将列入集中採购目录的项目委託集中採购机构代理採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採购的行为。集中採购目录包括集中採购机构採购项目和部门集中採购项目。
分散採购是指採购人将採购限额标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採购目录的项目自行採购或者委託採购代理机构代理採购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集中採购是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採购项目,其集中採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政府採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採用招标方式採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採用其他方式採购的,适用《政府採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採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採购政策。
第七条 政府採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由採购人或採购代理机构从政府採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京外採购人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从所在地市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并向上级单位备案。採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经向财政部备案后,可以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章 机构设定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设立部政府採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採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交通运输部政府採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採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採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採购年度计画;
(五)对政府採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採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九条 部财务审计司是交通运输部政府採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政府採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运输部政府採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採购人和交通运输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的政府採购工作;
(三)组织编制、汇审、报送交通运输部年度政府採购预算;
(四)审核、报送採购人的採购计画、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编报交通运输部政府採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审核、报送採购人填报的备案和审批事项;
(六)组织部属单位政府採购人员的培训;
(七)按规定许可权受理採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八)其他事项。
第十条 部门集中採购项目应通过交通运输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进行採购。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交通运输部集中採购机构和交通运输部委託办理集中採购事宜的其他集中採购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政府採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採购人的政府採购部门负责。採购人在政府採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办法;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採购预算和採购计画,并组织实施;
(三)提供採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採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採购工作;
(五)按规定上报变更採购方式、进口产品採购申请资料;
(六)按要求籤订和履行採购契约;
(七)编报本单位政府採购执行情况;
(八)编报本单位政府採购统计信息报表;
(九)按要求公开政府採购信息。
第三章 政府採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採购採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和国务院政府採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採购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採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採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需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应当採用公开招标採购方式。
採购人不得将政府採购项目化整为零或採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採用邀请招标方式採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範围的供应商处採购的;
(二)採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採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採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採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複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採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採购人拖延导致採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採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採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採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複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採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採用单一来源採购方式採购:
(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採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採购的;
(三)因保证原有採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契约採购金额10%的。
第十八条 採购的货物规格、标準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採用询价方式採购。
第四章 政府採购程式
第十九条 政府採购程式应根据政府採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採购预算,制定政府採购计画,明确採购组织方式和选定採购方式,组织採购,签订採购契约,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编报执行情况和统计信息报表,政府採购档案的归档和管理等。
第二十条 採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採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採购预算表中单列,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细化到具体採购品目,并按规定程式逐级上报财政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需要明确政府採购预算的,应按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式和规定一併办理,由部报财政部审核批覆。
第二十一条 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採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採购需要明确政府採购预算的,由採购人按程式逐级报送至部,经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未列入政府採购预算的採购项目,不得实施採购。
第二十三条 採购人应在财政部批覆部门预算后,按规定编制政府採购计画,并通过财政部政府採购计画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部,经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列入政府集中採购目录的採购项目,应该委託政府集中採购代理机构採购。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採购的,採购人应当在採购活动开始前向部提出申请,经部审核转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列入政府集中採购目录且以协定供货形式採购的项目,採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採购事宜。
第二十六条 列入批量集中採购目录中的品目,採购人应按规定上报本单位批量集中採购计画。实施品目以财政部的规定为準。
第二十七条 列入批量採购範围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採用协定供货方式紧急採购或採购特殊配置品目的,应报部批准。当年协定供货採购数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属于部门集中採购目录範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採购的,应报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集中採购机构採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採购人根据已批覆的政府採购预算编制政府採购计画。
(二)签订委託代理协定。採购人与集中採购机构应当在集中採购开始前签订委託代理协定,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託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採购档案、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準、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採购委託代理协定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定。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定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定。
(三)制订操作方案。採购人与集中採购机构应根据协定供货或定点採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组织採购。集中採购机构应採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採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採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採购人应与集中採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採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採购契约。
第三十条 部门集中採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细化部门集中採购项目。採购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下达的政府採购预算,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行部门集中採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採购人。
(二)编制计画。採购人按规定的程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同时报部备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运输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採购实施计画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採购。交通运输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根据委託代理协定,依法採用相应的採购方式组织採购活动。
(五)上述採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採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採购契约。交通运输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与採购人应按採购契约组织验收工作。
(七)集中採购项目採用协定供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採购中心和交通运输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属于单位自行採购的项目,採购人可以自行组织採购,也可以委託交通运输部委託的集中採购机构或其它政府採购代理机构代理採购。单位自行採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编制计画。採购人根据已批覆的政府採购预算,按照规定的程式和要求,编制採购计画。
(二)实施採购。採购人依法採用相应的採购方式组织採购活动。委託政府採购代理机构採购的,应当签订委託代理协定。
(三)採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四)採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採购契约。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对单项或批量採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準的採购项目需要採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採购方式的或因特殊情况需要採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应分别报送採购方式变更申请和採购进口商品申请,经部审核转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採购人是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的,採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三十三条 採购人应当优先採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採购货物时应落实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採购和优先採购相关政策,按规定採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誌产品。
第五章 政府採购契约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採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採购书面契约。採购契约应当由採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託相关集中採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五条 採购契约应当明确採购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契约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採购人委託政府採购代理机构进行採购的,应当签订委託代理协定,确定委託代理事项,约定採购人和採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採购代理机构以採购人名义签订採购契约的,委託代理协定作为採购契约附属档案。
第三十七条 在政府採购契约履行过程中,採购人需追加与契约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契约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契约,但所有补充契约的採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契约採购金额的10%。
第三十八条 除经政府採购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签契约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三十九条 採购人、集中採购机构和其他政府採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契约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準,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準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複杂的政府採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準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定标準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条 採购人应按契约约定支付採购契约款。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範围的採购项目,採购人按照确定的契约和财政部有关要求,确认供应商已严格按照契约约定提供採购服务后,填报直接支付申请书,经财政部专员办审核无误后,按照契约约定将採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範围的採购项目,由採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契约约定付款。
第四十一条 採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政府採购进口产品资金时,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档案、採购契约和产品报关单等材料,确保所採购的产品规格、数量金额等与审批或採购档案的规定一致,否则不予支付。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採购方式和程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财政部监製的政府採购契约标準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採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採购的;
(五)其他不符合政府採购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採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採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十四条 採购活动结束后,採购人应按规定编报政府採购计画执行情况。
採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採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採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採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按规定程式报部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部。
第四十五条 採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从採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採购档案包括採购活动记录、採购预算、招标档案、投标档案、评标标準、评估报告、定标档案、契约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覆、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十六条 採购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採购项目信息。其中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採购项目信息,包括採购项目公告、採购档案、採购项目预算金额、採购结果等信息。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採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七条 採购人的政府採购工作制度、办事程式和重大採购事项必须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部依法对採购人的政府採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託中国政府採购网、政府採购计画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对採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及时纠正违反本办法的各种採购行为。採购人应当积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採购人应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採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并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採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採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政府採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採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採购预算和计画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採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採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採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
(八)政府採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九)政府採购方式、採购程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十)政府採购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一)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政府採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政府採购活动过程中的各方法律责任依据《政府採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採购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採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07〕4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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