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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退职人员

精简退职人员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精简退职人员
  • 範围:全国
  • 对象:企业机关工作人员
  • 条件:年老体衰
1、精简人员指为节约财政支出、裁併机构、调整工作人员及简化行政或工作程式等而辞退或解僱的工作人员。
2、退职人员退职是指职工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但在年龄、工龄或个人缴费年限方面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组织批准后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和被补偿,进行休养。
退职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 》第二条的规定,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
(一)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在本企业、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条件的;
(二)本人自愿退职,其退职对于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
(三)连续工龄不满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时间满一年的;
(四)录用后在六个月以内,发现原来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由企业、机关按照下列标準一次发给退职补助费: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加发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加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工资。但是退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符合第二条(一)项条件的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其退职补助费除按本条规定发给外,另加发四个月的本人工资;符合第二条(三)项条件的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其退职补助费除按本条规定发给外,另加发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3、特指60年代初期,国家由于经济政策困难,在全国範围内进行的精简退职倡议。这部分精简退职人员当时没有补偿,后来都进行相应补偿。但是部分人的不能完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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