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契约,即不符条件的契约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契约。任意解除契约的,契约也自解除之时终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任意解除权
- 外文名:Arbitrarily relieved right
- 定义: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主张解约
- 相关 概念:任意解除契约
- 领域:劳务
特点
1、通说虽然认为任意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的範围,但是不同于一般法定解除权,该权利是物权法、契约法直接赋予委託人的权利。
2、任意解除权是形成权,一旦委託人解除契约的通知送达受託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範围
契约双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契约
1、不定期租赁契约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契约有三种情形:(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契约,当事人未採用书面形式的(《契约法》第215条);(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契约法》第232条);(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契约法》第236条)。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委託契约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契约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但现实中委託契约基于任意解除权通常会做一定限制,在契约约定过程中限制双方适用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不属于法律中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可以在契约当中约定放弃。
契约单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契约
1、加工承揽契约中的定做人;
2、货物运输契约中的託运人(在货物到达前);
3、保管契约的暂存人,如果保管契约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4、保险契约的投保人。
除上述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契约外,有学者认为在保管契约、仓储契约、行纪契约、居间契约里面,契约关係的对方当事人一般都有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契约的权利。
此外一些特别法中也有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如《劳动法》第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契约:(一)在试用期内的”。即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契约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契约另有约定外,保险契约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契约”,即投保人对保险契约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
对于以人身为标的物的契约,理论上接受服务方也有单方任意解除权,如在客运契约中,旅客有任意解除权。相反,承运人却有强制缔约义务,即不得拒绝旅客乘车请求。在旅游契约中,旅游者有任意解除权 。在旅游开始前应当承认旅游者可以任意解除旅游契约,允许其在旅游契约签订后、旅游开始前甚至旅游开始后,均可随时解除契约,且无须提出正当理由。
后果
根据契约法第97条规定:“契约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契约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採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既然法律规定有任意解除权,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无法按违约处理。因此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仅指实际损失(信赖利益),不含契约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预期利益),而且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无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