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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和受理

破产申请和受理

破产申请和受理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偿清到期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的债务人应进行破产处理的请求和法院承受办理的行为。破产申请可以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自己提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出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债权人最迟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逾期未申请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财产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式中止,除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者外,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关係国计民生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另外企业有债权人申请破产,但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定的,可中止破产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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