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转让法律适用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适用,是指主要是对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各国对国际技术转让法律适用的规定可分为两种,一是适用该国一般的法律冲突规则;二是专门制定解决国际技术转让法律中冲突的规则。作为国际技术转让法律适用渊源的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作为国际技术转让渊源的国际惯例,是指为从事国际技术转让的商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习惯做法。包括在契约中规定适用引进国法律、输出国法律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在未订立法律选择条款时的法律适用规则,即契约适用与国际技术转让有最密切联繫国家的法律。在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或仲裁地、契约履行地和工业产权保护国被认为是确定适用法律的最重要的因素。
对于“最密切联繫”的概念,中国与国际上通行的解释一致。中国并未制定专门的涉外技术转让法律冲突规则,而是适用中国一般的法律冲突规範。包括民法通则、专利法、技术引进条例、涉外经济契约法等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根据中国法律,涉外技术转让契约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有限制的。这些限制主要是:当事人的选择不得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特定经济部门或特定方式的涉外技术转让契约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另外,当事人的选择必须与技术转让契约有一定的联繫或这种选择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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