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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準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準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準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準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準则或新準则)。新準则将金融资产分类由原来的“四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改为“三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準则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採用国际财务报告準则或企业会计準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準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鼓励企业提前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 学科:会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契约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契约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企业应当设定“其他债权投资”科目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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