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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準则——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準则——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準则——无形资产

中国企业会计準则体系,由基本準则、具体準则和套用指南3个部分构成。纲——基本準则,在整个準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 目——具体準则,是依据基本準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作出的具体规定; 补充——套用指南,是对具体準则的操作指引。 这次发布的企业会计準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準则和38项具体準则以及有关具体準则的套用指南。 中国企业会计準则: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準则提供了有益借鉴。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企业会计準则——无形资产
  • 类型:体系
  • 组成部分:基本準则等3部分
  • 行业:企业会计

概况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準则——无形资产》等8项準则的通知
财会〔2001〕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範企业无形资产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準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準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準则——租赁》等3项準则,修订了《企业会计準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準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準则——投资》、《企业会计準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準则——非货币性交易》等5项準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企业从 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準则——借款费用》、《企业会计準则——租赁》、《企业会计準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準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準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準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6项準则在所有企业施行。《企业会计準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準则——投资》等两项準则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但国有企业有意先行施行这两项準则的,应提出申请,待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属档案:一、企业会计準则——无形资产
二、企业会计準则——借款费用
三、企业会计準则——租赁
四、企业会计準则——现金流量表
五、企业会计準则——债务重组
六、企业会计準则——投资
七、企业会计準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八、企业会计準则——非货币性交易
财 政 部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企业会计準则 ——无形资产

引言

1.本準则规範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準则不涉及企业合併中产生的商誉。

定义

3.本準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中国的企业会计準则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国际会计準则IAS规定: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确认

4.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
(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5.企业应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企业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企业与他人签订了协定,使得企业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6.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企业管理部门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记忆体在的各种因素做出稳健的估计。
7.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

计量

8.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
9.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準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0.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11.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準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13.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后续支出

14.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摊销

15.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契约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契约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2)契约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3)契约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契约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应少于10年。

减值

16.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发现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準备:
(l)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本準则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即该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处置报废

18.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9.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租金应按《企业会计準则——收入》的规定予以确认;同时,还应确认相关费用。
20.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1.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披露

22.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
(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準备。
23.对于土地使用权,除按本準则第22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衔接办法

24.对于本準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除减值準备的提取应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附则

25.本準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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