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宅保险
住宅保险是一种家庭财产保险,主要保障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住宅损失。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住宅保险
- 範畴:家庭财产保险
- 保险费率:0.1-0.2%
- 种类: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等4种
基本介绍
住宅保险一般由屋主或住户投保,保险费率为0.1-0.2%,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住宅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主要种类
2.1定值保险
住宅的保险金额是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来确定的,不因住宅的市场价值的涨跌而增减。若住宅遭受意外损坏,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的全额赔偿;若只有部分损失,则按保险金额乘以损失成数赔偿。例如:某住宅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为100万元,遭受意外损坏时,住宅市价涨至120万元(或跌为80万元)。
A、若住宅全损--按保险额100万元赔偿;
B、若部分损失,损失量为七成--按70万元(100万元×70%)赔偿。
2.2不定值保险
在这种保险中,保险契约上不约定保险标的实际价格,只列明契约上的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被保险的住宅发生意外损坏时按照市价来计算赔偿。同上例
A、若住宅全损:住宅市价涨为120万元,赔偿100万元;住宅市价跌至80万元,赔偿80万元。
B、若住宅部分损失为七成:住宅市价涨为120万元,实际损失为84万元(120×70%),赔偿70万元(84×100/120);市价跌为80万元,实际损失为56万元(80×70%),赔偿56万元。
2.3重置价格保险
住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约定按住宅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申请将一幢旧住宅按相当于重建一幢新住宅的价值来保险,一旦住宅发生事故即可按重置价格获得赔偿。
2.4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方式不要求投保人将住宅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而按一次意外事故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金额来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比例如何,只要在保险金额範围内,保险人均按实际损失赔付。如住宅估价为100万元,约定保额为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为20万元,则保险人应按20万元赔偿。由于这种保险方式中在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住宅价值--第二保险完全未曾投保,因此称这种方式为"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险种区别
住宅保险与家财保险的区别
第一,保障範围不同
住宅保险的保障範围是住宅的建筑结构;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範围是室内财产,包括装修、家具、衣物等。
第二,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不同
这两个险种的保险标的不同决定了风险不同。住宅的建筑结构面临的主要风险是火灾、爆炸以及在保险範围内的自然灾害等;家庭财产除住宅建筑结构面临的风险外,还存在很大的盗抢风险、水管爆裂后的自身家庭财产损失和赔偿责任等风险,购买家庭财产保险的保户一般附加盗抢险和水管爆裂险。
第三,赔偿处理不同
住宅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容易确定,而且保险标的一般不会变动,因此在投保时要儘可能足额投保,以获得充分的保障,对不足额投保的,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将按比例赔偿;家庭财产的保险标的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事先约定。出现保险损失后,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金额赔付。家庭财产赔付时一般不适用比例分摊制。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例,以免赔偿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计算公式
购买住宅保险,保险公司会收取多少保费,这取决于住宅保险的保险金额,住宅的保险金额根据住宅保险估值来确定,而住宅保险估值则有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住宅的实际价值来核定,不同保险公司的住宅保险费也有所区别。那幺,如果确定住宅保险费呢?可以根据以下的计算公式计算:
应缴付保险费金额=保险金额×适用的住宅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式中的住宅保险费率通常由三部分组成:纯费率、第一附加费和第二附加费率。
1、第一附加费率。它是根据住宅的实际损失对损失平均值的偏差程度确定以保管,使契约产生约束力,然后负责执行各项买卖条件,办清所有手续,再将定金与证书分别交付买主和卖主,最为适当。在美国,大部分不动产交易都利用委託保管制度。
2、纯费率,亦称附加费率。它是根据一个较长期内住宅损失率的平均值确定的。按照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用以赔偿保险年度内的正常损失。
购买方式
1、如果是贷款买房,可投保城镇居民贷款保险
该险种的保险责任是因火灾、爆炸、暴风、暴雨、洪水、龙捲风及空中坠落物造成投保住宅损坏。保期自贷款次日零时起到贷款还清之日止。另外,保险公司目前开办的住房保险还有住房抵押保证保险、购房贷款定期人寿保险等。由于住房保险开办时间不长,因此在一些城市抵押保证保险还处于暂停阶段、但作为投保人还可选择其它贷款住房保险。
2、如果已经购买住房,可以选择投保城镇居民家庭财产保险
该险种把住宅、室内装饰财产列为特约承保财产,可以普通险、长效险两种形式承保。还可选城镇住房定额保险,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一是火灾、爆炸;二是暴风、暴雨、雷电、洪水、海啸、龙捲风造成的保险住宅倒塌、墙壁同一处的里外裂缝。
理赔处理
所谓住宅保险赔偿的处理,实际上就是被保险人的索赔和保险人的理赔。
6.1一、被保险人的索赔
当保险标的物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损失或损毁时,被保险人可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单的规定给予赔偿,这种要求对被保险人来讲就叫做索赔。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无非就是在损失发生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赔偿,因而索赔是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被保险人索赔的程式是:
(1)发出出险通知。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要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方式通知保险人,以便其查勘。即被保险人有通知的义务。
(2)被保险人应设法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保险法规定,保险的住宅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施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即被保险人有施救的义务。
(3)等待接受检验。被保险人应保持损失现场的完整,以等待接受保险人的检验。损失现场是否完整,将影响损失金额的理算和保险人责任的确认。
(4)提供必要的索赔档案。不同的险种所要求的索赔档案有所不同。索赔档案一般包括:保险单、原始单据。如企业帐册、住宅产权证等。保险事故情况报告书、出险证明书及损失鉴定证明等。
(5)领取赔偿金。保险赔偿金一经双方确认,被保险人即可领取赔偿金。但当赔偿涉及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还应该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向第三者追偿责任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保险契约对保险的索赔时效也有一定的规定。住宅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索赔权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或不提供有关单证,或者从保险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为自动放弃权益。
6.2二、保险人的理赔
理赔是指保险人处理有关保险赔偿责任的程式和工作。保险人为保障自身的利益,通常对被保险人的索赔都会认真处理,作深入细緻的调查研究,确认损失是否确实是承保的风险引起的,并搞清损失程度后才会作出应有的赔偿。
理赔的基本程式为:
(1)立案编号、现场勘查。
(2)审核保单。通常要审核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事故是否在承保範围内致损;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已毁损的财产是否为被保险的财产;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是否有可保利益等。
(3)损失核赔。即确定保险标的实际损失,準确计算赔偿金额。
(4)给付赔偿金。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契约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次支付赔款并结案。
(5)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当保险的住宅财产发生保险责任範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保险人可按保险契约的有关规定先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