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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作弊

科举作弊

科举作弊

科举作弊,是指古代科举考试的作弊手法,古代考试选拔官员的形式称为“科举”。因选拔又称选举,又採用“分科取士”的方法,所以叫做“科举”。科举作弊在古代常见的手法有三种即贿买考官、夹带经文、请人代考等。

对作弊者的惩处历代都很严厉,清代尤为严酷。惩处的办法,主要有枷号、斥革、刑责等。 清朝入关初年的丁酉案,就是中国科举史上最大的科场舞弊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科举作弊
  • 外文名:cheat in imperial competitive examination

作弊手法

古代考试选拔官员的形式称为“科举”。因选拔又称选举,又採用“分科取士”的方法,所以叫做“科举”。
隋炀帝正式设定进士科,考核参选者对时事的看法,由此,中国科举制度正式诞生,时为公元605年。清朝光绪三十一年,即公元1906年,举行了最后一科进士考试,科举历时1300年。
在这漫长的时间里,中国的士子文人面前只有科举一条路,“十年寒窗苦,一卷定终身”,他们只能从这座独木桥上挤进官场,从这里取得前程。因此,在这座独木桥上,每个人都得拚命,用真本事,也用歪门邪道,用各种方法作弊。作弊掇其要者,不外有三:
一、贿买考官
贿买考官是唐代科举中最大的弊端。当时,考生的贵族官僚家庭无不行贿托请,因此,唐代科考几乎是有名无实,贵族官僚子弟基本垄断了科举。晚唐着名诗人杜荀鹤诗名很高,却屡试不第,他慨叹道:“空有篇章传海内,更无亲族在朝中。”
二、夹带经文
如果没钱和不想贿买考官,许多人要想考场作弊,其中最为便捷的就是身藏夹带答案或文章。在唐代,对此称为“书策”。有的考生伪造堂印,传递标準答案,也有的利用文房四宝夹藏抄录有关的文章,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后世最常见的方法有将经文藏在衣服鞋袜里,或索性密写在衣物、身体上,其他各式随身物品,包括文具、食品、蜡烛等都曾被用作夹带。
在河南洛阳发现的一本《五经全注》,被誉为世界之最的微型书。这本小书有342页,共30万字,书长6。5厘米,宽4。8厘米,厚1。5厘米,宣纸印刷,细丝线装订,书中刊载着《易经》、《书经》、《诗经》、《礼经》、《春秋》五经,并附有注释和序言。
在浙江嘉善也发现类似的微型书。南京的江南贡院有一本《五经全注》,长仅5厘米,宽4。3厘米,厚0。7厘米,书上的字与跳蚤不相上下,一粒米可盖住8个字,堪称我国尺寸最小、文字密度最大的作弊奇书。
三、请人代考
请人代考也叫请“枪手”。这种现象从唐代就有,历朝历代,愈演愈烈。如清朝末年的重要政治人物胡汉民,便是历史上着名的代考“枪手”,曾在清末两次代人参加乡试,皆得中举人。

应对措施

防止作弊措施层层加码
为了防止考生作弊,历朝历代都採取了不少措施,比如迴避制、複试制、弥封制、处分科场作弊者等。
为了减少贿买考官,唐代武则天时代曾设立“糊名法”,将考生的名字用纸黏贴遮掩,以避免批卷者认出写卷人,这种做法在宋代以后成为定例。后来又发明了誊录方式,由专人抄录考生的试卷送往评级,以防批卷者辨认出考生的字迹。
自宋太宗起订立了“锁院”制度。每次考试的考官分正副多人,俱为临时委派,以便互相监察。考官接到任命后,同日进入贡院,在考试结束髮榜前不得离开,不得接见宾客。如果考官要从外地到境监考,在进入本省境后亦不得接见客人。贿买若然被揭发,行贿受贿者都可能被处死,同场的考官亦可能被牵连受罚。
清代对贿买考官查处更严。清朝入关初年,便曾发生了震惊天下的“丁酉弊案”。顺治十四年,顺天、江南、河南、山东、山西发生“五闱弊案”,最后江南闱16名主考全部被斩决,数十人被判流放到辽宁尚阳堡、黑龙江的宁古塔。其间,数百举人在官兵看护下赴北京重考。
为防止应试者夹带作弊,唐代的科举考试已设有兵卫,宋朝起,考试一律在贡院内进行。考生之间用墙壁隔开,称为“号舍”。考生不可喧譁、离场,以防止传卷或传话。
明清时,考场保全十分严格,要求达到“片纸只字皆不得带入考场”。清乾隆年间,朝廷下诏详细限定考生带入考场各式物品的规格,例如砚台、木炭、糕点的大小厚度,水壶、烛台的用料,以致毛笔、篮子的款式都有明确限制。
考生在进场前由兵卫仔细搜查,对此规定也十分精细:“考生入场前,要排成一行,鱼贯而入以利搜身。考生帽子不準用双层,皮衣去面,毡衣去里,衫袍都用单层,袜用单毡,鞋用薄底”;一门、二门各搜一次,若二门搜出“怀挟”者,一门之搜检人员要予以处治。考生进入号房后,立即上锁,再不得出入号房和传递茶汤等。

处罚措施

为防止僱人替考,历朝的科举机构都需要考生提供详细的体貌特徵的履历、准考证。进考场前,考官根据履历、证件验明考生的身份。考生持证进入考场号舍,对号入座。
对作弊者的惩处历代都很严厉,清代尤为严酷。惩处的办法,一是枷号。凡临场枪手、冒籍、顶替、夹带、抄袭、传递、不坐本号者立即由监考官吏带上枷锁在考棚外示众。
二是斥革。生员即秀才,是须经童子试考取的功名,一旦违犯考场纪律,生员称号立即被革除。
三是刑责。舞弊情节严重者,要动用刑罚。对冒名顶替、重金僱请、舞弊情节恶劣者,往往被发配充军。乾隆五十七年,对3名僱请枪手的童生、枪手及其他涉案者,先行枷号3个月,然后“发烟瘴之地面充军。至配所杖一百,折责四十板”,脸上还要刺上“烟瘴改发”字样。这样的惩罚已与要犯相差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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