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契约
租赁契约又称“租赁契约”。出租人将出租财产交付给承租人有偿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係终止时将所租财产交还出租人的协定。主要法律特徵:租赁契约为双务有偿契约,又为诺成契约及不要式契约。出租人把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须以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租金为对价。租赁契约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不以交付租赁物和採取书面形式为要件。 出租人仅将租赁物的使用权有期限地转移给承租人,不发生所有权的变动,故不同于买卖契约。
契约终止后、承租人须将原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因此租赁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之物且不易消耗。订立租赁契约应明确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租金的数额。对于租赁期限可以定期,也可不定期,定期的以约定期限为限,无定期的以租赁契约双方所订立的有效期为限。租赁在德国民法典和瑞士偾务法上分为使用租赁和用益租赁;前者以使用租赁物为目的,后者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日本民法典统称为赁贷借。法国民法既承认物的租赁,又承认劳务的租赁。我国经济契约法对财产租赁契约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