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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1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办法》同时废止。

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垂直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形式的深化。
第三条 工作评议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所属单位;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市人民检察院;
(四)驻秦垂直管理部门;
(五)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其他需要评议的对象。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政府政令情况;
(三)依法履职,为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情况;
(四)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五)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及队伍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常委会年度开展工作评议的对象、时间、内容和具体安排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书面通知评议对象。
第七条 根据工作评议需要组织成立评议调查组,评议调查组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提名,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评议调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组成,可根据情况邀请驻我市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参加,还可以吸收其他市级机关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评议调查组负责调查了解情况、起草评议意见等具体工作,评议调查组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负责承担。
评议调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做到依法履职,清正廉洁,保守秘密,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严肃认真地参加评议活动。
第八条 工作评议的基本要求和程式:
(一)评议对象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制定工作评议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评议单位和评议内容,开通热线电话,公布电子信箱,广泛徵求社会各界对评议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评议调查组成员进行培训,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为开展评议调研做好必要準备;
(四)在被评议单位召开工作评议动员大会,宣读评议方案,明确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作动员讲话,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五)评议调查组採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走访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以及视察、检查等不同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对被评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真实情况;
(六)评议调查组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工作评议情况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九条 被评议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工作评议,为评议调查组走访、调查、视察提供便利与服务,不得迴避、拖延、妨碍和拒绝评议。对需要调阅有关案卷或资料的,被评议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如实提供。
第十条 被评议单位应就评议内容,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专项工作报告,报告要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撰写,实事求是,总结成绩不夸大,查摆问题不迴避,整改措施切实可行。
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应当在评议会议召开前15日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秘书处在会前7日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员。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常委会会议可以对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参加评议调查组的非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列席常委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
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结合评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被评议单位工作报告进行充分审议,并对被评议单位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在市新闻媒体上公布。
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获得满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80%(含80%)以上者为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60%(含60%)以上者为基本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低于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60%(不含60%)者为不满意。
第十二条 评议结果以及评议大会提出的评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整理汇总,形成常委会评议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议单位。被评议单位自接到评议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制订整改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切实进行整改,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结果。市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并就被评议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整改不彻底或不满意的,可责令被评议单位重新整改,重新整改的时限为一个月。
第十三条 工作评议结果的处理:
(一)及时向市委报告评议结果,向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通报评议结果,对驻秦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评议结果还应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二)对严格执法、政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三)市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可分别情况,要求被评议单位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认真的,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相应决议。
(四)对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的,市人大常委会向有关考核部门通报评议结果,作为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1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办法》同时废止。

内设机构

办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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