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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体电路设计企业

积体电路设计企业

积体电路设计企业

积体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积体电路产品设计(含积体电路设计和软体开发,下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积体电路设计企业
  • 性质:积体电路产品设计
  • 内容:积体电路设计和软体开发
  • 範围:中国境内

认定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以积体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具有与积体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体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积体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範,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
3、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託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
2005年1月31日信息产业部下发第一批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共85家;2005年7月29日信息产业部下发第二批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共78家;2006年4月信息产业部下发第三批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共45家。

优惠政策

1、积体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体企业,享受软体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积体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积体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积体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
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积体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複执行本条规定。
5、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积体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积体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积体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体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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