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谿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公安部关于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4号)规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责辖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在乡村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式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式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乡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责任分工方案》(鄂安〔2013〕11号)、《公安部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4号)等法律法规和档案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和预防乡村道路交通事故乡镇长(农、林场场长、局长)、派出所所长、村委会主任责任制,保障乡村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条 县林业局、十八里长峡管理局、综合农场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履行辖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比照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进行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以及县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机管理局、安监局是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管部门。各乡镇派出所(森林公安派出所)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工作。各行政村(农、林场)明确两名村干部担任本村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原则上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担任),负责本村道路、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检查和劝导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画,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实现交通安全教育社会化、制度化。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一)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成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担任组长,辖区派出所、农机站、卫生院、中心学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内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排部署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经常性组织开展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髮生在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根据本乡镇实际对辖区村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敦促辖区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
(五)了解掌握本辖区婚丧嫁娶等民间聚会活动信息,指导各村交通安全管理员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搭载、超员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必要时派员到场开展纠违工作。
(六)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员管理制度。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员考核;负责指导村组制订村规民约,规範村民交通安全行为。
(七)按照《竹谿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认真做好辖区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乡村道路的险路险段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安监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
(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乡村道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
(三)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并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考核结果向县政府提出奖惩兑现方案。
第八条公安交警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乡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时传达上级业务部门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加强对乡镇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健全规章制度,提供法律文书、装备和相关资料;加强对各村交通安全管理员的业务培训。
(三)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安监、交通运输、农机管理、教育等部门的联繫和沟通,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通报辖区内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四)经常组织开展乡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五)深化源头管理,严把机动车车辆牌证、驾驶证的核发、各类强制保险办理及年检审验关。
(六)敦促乡镇派出所在辖区行政村及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七)组织对乡镇派出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检查及督导。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乡村道路营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设定、养护、管理及险路险段排查和整改。
(三)严格农村运输企业资质审查,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四)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五)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主动联繫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从严打击乡村道路非法营运行为。
第十条农机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作业车和拖拉机等农用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管,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农用车辆的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执行营运农用车辆的报废、淘汰规定,确保农用车辆的运行安全。
(二)加大对田间作业和田间运输农用车辆驾驶人员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严格农用车辆驾驶人员考试工作。
(三)协助公安部门和各乡镇组织开展乡村道路农用车辆的交通秩序整治。
(四)加大农业机械作业车和拖拉机等农用车辆的管理力度,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协调联繫,将农用车辆的交通违法信息纳入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违法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教育部门工作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章立制,强化对各中国小校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督导检查,大力推动各中国小校创建交通安全文明学校活动进程。
(二)各中国小校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生法制教育课程,每学期安排3-5个课时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
(三)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校车校长安全负责制,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主动联繫公安交警部门不定期对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车况安全性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停运。
第十二条卫生部门工作职责。
(一)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与公安交警部门实行“警医联动”,建立完善县、乡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联动机制。
(二)负责指挥、协调重大交通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三)协同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伤员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救护水平。
第十三条各乡镇派出所(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职责。
根据《公安部关于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4号)规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责辖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在乡村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式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式规定》等有关规定。
(一)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和农村集市等场所,或在下乡办案、走访民众及治安巡逻的同时,主动疏导交通,纠正和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农用车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以及机车超员、客车超员、未投保交强险等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组织民警进村入户、深入学校,採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高民众交通安全意识。
(三)加强机动车和驾驶人的源头管理。掌握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的情况,排查无牌无证机动车和驾驶人并督促其办牌办证。
(四)排查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强乡村道路的巡逻管理,对辖区内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五)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对辖区乡村道路上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按简易程式进行处理,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负责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维护现场交通治安秩序,并协助县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
(六)打击涉路、涉车违法犯罪。对辖区内的车匪路霸、假借交通事故敲诈勒索、阻碍交警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打击。
(七)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交通安全宣传、管辖道路统计等工作檯帐。
(八)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行政村的交通安全管理员职责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考核。
第十四条交通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及时掌握本村组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及时向当地派出所上报本村组无牌无证车辆和无证驾驶情况。
(二)组织车主、驾驶人员和村民学习交通安全、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教育村民拒绝搭乘报废、拼装、无牌无证、农用车和非法客运车辆,提高村民遵纪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
(三)督促本村车主、驾驶人及时参加年检年审。
(四)劝阻乱停乱放、在道路上晾晒农作物、堆放建筑材料、损坏道路、占道经营等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当地派出所报告辖区内新增危险路段。
(五)协助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做好车主和驾驶人服务工作。
(六)了解掌握本辖区婚丧嫁娶等民间聚会活动信息,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搭载、超速超员、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当地派出所进行处置。
(七)在辖区通村道路上发现的机车不戴安全头盔或超员超速、农用车违法载人、客运车超员超速等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挂假牌、套牌上路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在制止的同时,迅速报告当地派出所或交警中队。
(八)协助相关部门对辖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保护、调查取证和善后调解工作。
(九)完成乡镇和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县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管理等部门要适时对乡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负责对本乡镇乡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制定和考核。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乡镇派出所(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及时通报乡镇党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可根据考核结果向县政府及主管部门提出考核套用意见。
第十七条县政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同时,对履职尽责、考核成绩前5名的乡镇(农、林场)、派出所,县政府年终予以通报表彰;对职责履行不到位,辖区乡村道路出现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县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因责任心不强,失职、渎职,放弃管理或管理不力,造成辖区乡村道路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乡镇(农、林场)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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