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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宗教的两个来源》读后感_1100字

《道德和宗教的两个来源》读后感1100字

柏格森的最后一本著作。先前专注于形而上学的他这次将论域扩展到道德和宗教领域。但是他所运用的基本模型仍然是一贯的基于习惯/意识之二元论的模型:首先假定物质自然的必然因果律,然后说明意识是因果联系收到阻滞而“反射”的结果,这种反射进而形成了高于物质而能够介入物质进程的精神界,尽管精神自身缺乏促动物质的效力。
柏格森从义务感开始探讨。他反对一切义务中都有自我意识的观点,将绝大多数的义务感归于习惯。基于习惯义务的社会是封闭社会,基于反思性义务的社会是开放社会。在柏格森看来,开放性社会与封闭性社会之间存在着质的差别;例如,从差等之爱的社会(通过排他建立认同)无法通过爱之范围的扩大而过渡到普遍博爱的社会。后者的产生基本上是个奇迹。
以这套柏格森主义的信条去解释道德和宗教的历史,固然能得出许多有意思的见解。例如,柏格森指出圣徒并不只是在人们心中引起了某种本来就有的道德或宗教情感,而是在最强的意义上创造了一种情感,为这种情感打上了不可磨灭的自己的烙印。这是因为习惯(生存需要)所要求的情感类型是极为有限的;除此之外千变万化的情感都是人类文化在历史中的独创,这种独创能够被传承下去,形成了精神界的很重要的一部分。以此观点看待圣徒,则他们很像是道德或宗教领域的艺术家,在他们的活动中有某种原发的真理性。
然而,柏格森主义的问题恰在于预设物质自然并企望从中导出一切。这种自然主义使得他对于社会采取了一种类似于涂尔干的有机论观点,从而默许了人在多数情况下缺乏反思、仅仅被少数精英所创造的习惯所驱动的观点。这种观点也许是对其时乃至亘古以来的社会的忠实描绘,但这种描绘本身只会纵容人们进一步成为习惯的奴隶。当他外在地将义务还原为习惯时,他所忽视的恰恰是义务这个概念本身中包含的人的尊严。人对法则的遵循并不能等同于自然物对自然律的遵循,因为只有前者有反思意识,也只有前者有可能不去遵循法则。在能够不遵循法则的情况下仍然遵循法则,这才是人的尊严所在,也是人超越自然的地方,整个德国观念论的道德遗产集中于此。忽视权利、判断、承认等等现象在道德和宗教中的存在,其最终结果是蚕食人的自由,将人(至少是绝大多数人)贬到动物的层面。
这并不是说以一种基于自然科学的自然主义研究道德和宗教是不可取的,而是说这种研究有它固有的局限。这种局限也体现在全书那种繁冗重复的讨论中:以柏格森主义的独眼看到的世界固然有趣,但那只是有限的一种趣味,拿来包打天下终究难免索然无味。世界自身很大,很多样,道德和宗教的来源又岂止两个——它们或许是那所谓来源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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