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定义: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
- 调解的当事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 申请时间:日起十日内
- 调解的方式: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 申请期限:10天
调解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一般来说,就肇事一方来说越早调解越好,但是过早提出调解要求,又很难得到受害人的回响;就受害人一方来说,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则应该儘可能选在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製作完毕,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经过正式评估机构评估,人身受到伤害的等伤口完全癒合并进行法医鉴定之后提出较好。一般来说,应该选择在交警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各种损失经过评估,受害人伤口痊癒之后提出。
另外,调解的地点的选择也同样重要,交警队、律师事务所、村委会、甚至是其他公共场所如茶馆等都可以作为调解的地点,需注意的是,调解地点一般不能够选择到一方当事人家里或一方当事人享有绝对控制权力的地点进行,因为在那种环境下进行的调解,由于双方力量的失衡,无法进行心平气和的协商和谈判。
调解的当事人
一般说来,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而可以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其中,委託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託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託书。授权委託书应当载明委託事项和许可权。
另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调解的申请时间
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覆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10天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1)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借宿之日起开始;(3)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调解的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製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製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定的原因。
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的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调解的风险引
受害人要分清事故责任不等同于赔偿责任
有的受害者在事故中存在着一定的事故责任,其往往就会把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等同,认为对方的事故责任比例就是其赔偿责任比例,这是一种武断,殊不知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是两回事,事故责任小其赔偿责任不一定就小。
调解协定书籤字需谨慎
调解协定书具备一定的法律强制执行,但如果受害者一方因为过于认定调解书能给其多大的法律效力,而对方却怠于执行,这样会延误调解的预期目的,有损受害者一方的权益,因为现实情况是,当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然调解书具备合法有效契约的功能。
注:调解书协定签字在对方付款前需慎重。
资料原件的交付是隐患
资料原件是一项重大的证据,对于受害人一方极其重要,肇事者往往也会有通过调解协定骗取原件资料后逃逸或是耍赖的情形,藉口却是拿资料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赔付。
必要时,调解协定书需要保险公司确认
如果需要通过第三者进行直接支付,受害人一方需得到第三者的承认,否则,将面临无处索求却也无可奈何的局面。
交通事故调解中的不稳定因素,在调解中当事人需认真把握。
由法院进行调解的结果
第一,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对调解内容不服的,不得抗诉。其原因在于调解书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情形下达成的协定,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书所作出的规定。
第二,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第三,调解书生效后,除调解过程中存在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法的以外,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以调解形式结案的,应当在调解的过程中全面阐述自己的主张,否则将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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